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18-014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成文日期: | 2018-12-03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字号: | 浙水河〔2018〕29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18-01481
主动公开
省水利厅
2018-12-03
水利
浙水河〔2018〕29号
有效
发布时间:2019-05-30 15:18
信息来源: 澳门太阳网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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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护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近期,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要求如下:
一、总体标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标准。
1.问题认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
2.清理整治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河湖“清四乱”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及我省补充的标准,切实做好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
联系人:胡 玲 联系电话:0571-87826644
附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pdf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3日